邮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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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9月,竹溪县食品公司职工冯海芳申请安装电话。1995年,竹溪县邮电局(下简称“邮电局”)把县内各单位及个人住宅电话按规律编印成薄,其中住宅电话是按姓氏笔划编列的。冯海劳的电话号码为“冯海芳……2725868”,后因电话号码升位,邮电局再次组织编印电话号簿时,却把马海苦的姓氏扩‘冯”变更为“洪”。从而,导致商业客户不仅不能按姓氏”冯”的笔划联系冯海芳,且社会上许多人找到“洪海芳……2725868”后都认为冯海芳自己改变了姓氏。为此,冯海芳在多次找到邮电局并要求采取更正措施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邮电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及经太损失8万元。对此纠纷如何处理,存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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