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成年后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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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华桂和刘转华原系同村同校学生。1992年12月5日,在上夜自习的途中,14岁的刘转华一边走一边玩陀螺,10岁的党华桂和同学跟在刘后面观看。在刘转华手执鞭杆挥鞭打陀螺的过程中,不注意鞭打的后端戳了党华控的左眼造成党左眼受伤。当时经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刘转华的父母付给党华挂治疗费500元。后因多次治疗无效,党华柱的左眼失明。此后,党华柱为继续治眼睛,每年都多次找到当地村民委员会解决,也曾到县信访办要求解决,但都没有结果。后经法医鉴定,党华柱的伤情是左眼珠穿通伤,属伤残/i级。1998年3月,党华检诉至浙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刘转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废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各种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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