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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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实行“利改税”以来,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在汇算清交中,对检查出来的应调增调减利润额,不通过“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进行调帐。有的直接在上年已“关门”的帐户中进行调整,补记凭证,几乎是重新做一次决算:有的企业则直接在本年度有关帐户中进行处理,调增调减本期成本费用,虽然这比前一种方式简便的多,但混淆了企业前期与本期的利润,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影响本期利润的真实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87年7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