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旧版发票,莫让企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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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为解决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记显示不清、防伪效果差、易被伪造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函[1997]440号文中规定: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这项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管理确实是一项有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8年8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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