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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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