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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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9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