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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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二、序言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三、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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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