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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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第三条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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