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走他人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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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走他人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了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诈骗论者提出的“程序是被诈骗的对象”或“程序所有人是被诈骗对象”的观点不能成立,此种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德日法系关于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进行分析后可知,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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