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罪刑失衡之反思——以实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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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将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当的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此种立法模式导致运输毒品罪在立法层面的罪刑失衡。实践中,因司法解释对运输毒品罪常见量刑情节的功能配置模糊,导致量刑情节对法定刑的修正机能丧失,进一步加重了罪刑失衡的程度。要平衡运输毒品罪的罪刑关系,从长远来看,应在立法层面修改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结构及刑罚配置,但其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当务之急是从司法层面合理配置量刑情节对法定刑的修正机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