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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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恶意磋商被定性为缔约上过失之行为,因缔约上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则理所当然的援引缔约过失责任提供救济,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关于恶意磋商的立法抽象、实际指导意义不强,如何界定恶意磋商?恶意磋商有哪些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和操作的?本文对恶意磋商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上问题而展开,通过梳理恶意磋商的常见类型、明确恶意磋商的认定标准,试图对恶意磋商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进而能够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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