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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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月26日财税[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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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