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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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2月29日财关税[201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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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