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关系疏释——立足于三大法系维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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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世纪中期,强调法的确定性、热衷于法律结构体系构造的概念法学产生。19世纪末,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促使崇尚"活的法律"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兴起。在现存的三大法系中,各有各的确定性机制和灵活性机制,这是各国法律实践发展的产物。当前就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首先应当尊重法的确定性,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其次应适当的引入灵活性机制,但这种灵活性应受到有效的规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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