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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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公务罪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该罪的犯罪对象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并且应以宪法规定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特殊国情,坚持司法统一原则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A0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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