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利益到公益诉讼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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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学中,利益是一个常见的名词。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日益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个常见的法律范畴。公共利益受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济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古罗马时代就有公益诉讼的说法,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称呼,学者对它的理解也有差异。我们倾向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理论诸如诉权、诉之利益及当事人理论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案件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在我国理应具有巨大的针对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的非刑事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鉴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和我国现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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