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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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在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主体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了有偿的教育契约关系,双方成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契约当事人.有偿教育契约关系既受教育法调整,又受合同法的调整.对教育主体和受教育者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这两个部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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