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知县、县令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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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期制是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定期任用制度,有助于政府对官员政绩的考核与评定,从而加强中央对各级官员的管理。在封建社会,地方官任期的长短不仅影响到吏治的得失,而且关系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能否加强。中国古代地方官的定期移任制度是不断变化,逐步完备的。在宋代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以资格用人和磨勘转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官员任期问题备受重视。但是在当时冗官问题突出存在的客观影响下,宋代县级行政长官的任期制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试就宋代县级长官的设置及任期制的发展变化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作简要论述。  一、知县、县令的设置宋代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诸县事务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职领①,宋初称“判县事”,后改为“知县”或“县令”②。宋初制度规定,凡是户口多、地理位置重要、地域广的地区,一般都有朝官担任,称“知县事”,简称“知县”。边远地区的小县一般由选人担任,称“县令”,但后来添用京官或试衔幕职及三班使臣领县者也称“知县事”,还有军使兼“知县”者③。简言之,以京朝官领县称“知县”,以选入领县称“县令”④。  二、宋以前地方官的任期及宋代县级长官的任期  宋代以前,封建中央政权已对地方官员实...
作者 邢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州今古》 2000年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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