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食药类刑案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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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追究食药类犯罪,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根据实际情况看,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一般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地;而由受害人举报的案件,大都是在犯罪结果发生地。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受害者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8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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