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情节的认定——对王某串通投标案件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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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竞争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作用,而其中的竞争不仅仅是价格方面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工程质量方面的竞争,通过竞争,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不完善,各种违背市场竞争规律的串通投标的现象屡禁不止,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组织陪标人协助围标,使自己单位中标,且中标额度较大的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