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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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解释(—)》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3年7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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