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是不相隶属机关间行文的法定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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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类似褚孔富同志的来信我们曾收到过几封。据了解,褚孔富同志遇到的问题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为满足褚孔富和有关同志的要求,今特请我国文秘学家——中国高教秘书学会理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郑崇田编审为褚孔富同志回了信,并予发表,兼供有同类问题的朋友参考。根据大家的要求,我们将把这个新栏目继续办下去,并努力把她办好,以交流信息、传播知识、提高认识、促进工作;更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并相信也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支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应用写作》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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