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演绎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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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旧实体法说以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为诉讼对象,既判力与诉讼对象具有一致性。旧实体法说无法解决给付目的同一,请求竞合问题,如将其视为一个诉讼标的,在既判力问题上仍坚持旧说观点(实体权利确定),又无法解决重复诉讼的现象。新诉讼标的理论从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具有的目的及机能入手,以效果或事实关系识别诉讼标的,扩大了既判力对象与诉讼对象的内容。但在给付目的同一,事实关系竞合问题上,始终无法克服事实关系的羁绊。
作者 吴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海》 2008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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