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的管理急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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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加强对“分散采购”操作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的第八条提出了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问题,明确规定,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任何采购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的第七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3年9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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