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四法域中收养制度差异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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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解除的法律效力上大陆和台湾都规定收养关系终止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大陆《收养法》对于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大陆《收养法》分别对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作了规定(在这里仅对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进行阐述)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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