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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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论者从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规定分析,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则明确为国有单位中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应包括劳务之便》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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