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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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尚不确定具体,以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常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一强制性规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即应依职权适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