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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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无法兑现,1999年1月该企业便与20余名职工签订了格式相同的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将门而承包给职工,由每名承包者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的承包费,从承包之日起,企业不再给承包门而的职工发工资,由承包者自己投资经营,承包期限为2年,即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4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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