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不应再指定履行期间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