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劳动者签服务期的合同要三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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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已经分析了,违约金的设立是有前提的,就是或要有服务期,或要有保密义务。相对而言,服务期的约定普遍性更大,值得解释探讨一下。
作者 若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18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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