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林权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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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地籍管理混乱是造成山林权纠纷的根本原因。没有完整的地籍档案,就不能正确认定土地的疆界。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整理地籍和地籍管理。解放以后,新中国结合土改进行地籍整理,建立地籍档案,但均采用陈报登记的办法,没有“履亩丈量”缩绘成图,因此除少数完成土地清丈的地区之外,地籍档案中均无地籍图可查。由于多数地方林地没有经过清丈,没有完整的图籍可考,不但所有者所占林地的四至疆界多有不清,而且其林地的坐落位置时有争执,以致“地讼”很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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