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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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1996年10月与师范学院签订《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以下称保送合同)。约定学院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学院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补助费500元,每年报销一次回家路费;张某研究生毕业后回学院工作。学院发给一次性住房补助4000元,安家费1000元;张某不得继续要求学习和另谋职业。在学院工作至少8年。另约定,张某如违约。除赔偿学院提供的各种费用外,另缴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学院按约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
作者 李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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