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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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2005年5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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