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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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一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年4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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