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请求不具体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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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行政诉讼立案难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不敢立案;二是不想立案;三是不能立案;四是由于案情复杂重大,判断是否立案需要大量时间。事实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立案是一个相互性行为,而非单纯的单一性行为。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状,法院的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件也需要检视和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也是法院立案必须审查的条件之一。如果诉讼请求“不具体”,法院完全有权力不予立案。因此,关于“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作者 徐鑫
出处 《基层建设》 2019年1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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