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钱养事”,实质上就是用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资金不再直接用于养人,而转用于兴办农村公益性事业,使钱随事走,以钱养事。只有承担了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才能依据相关合同,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考核评估情况获取报酬。“以钱养事”的核心在于公开、竞争,就是在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确定、财政公益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公益性项目的组织实施等环节实行公开、透明,在确定公益性服务提供主体时实行竞争投标,在确定公益性服务人员时实行竞争上岗。这样才能做到政府、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