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向药品价格虚高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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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9月20日起,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销售,均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准,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价加额不得超过75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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