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期间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学习自由,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教育公平理念。这一自由与从属于大学自治范围的学校管理权及惩戒与处分权存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大学在行使惩戒与处分权之时,应区分两类行为。对与学生学习有关的行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较大,但须在实体上符合比例、程序上合法;封与学生学习无关的行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较小,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区别对待。其他属于一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大学生同样享有,否则,高等学校封这类行为做出的退学处分就是既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出版日期
200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