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事实收养解决办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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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无生育能力的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收养年龄的事实收养问题  修改后的,对收养人的法定收养年龄从三十五周岁降到了三十周岁,按照一般规律,若三十周岁左右的收养人自己生育了子女,则子女处于婴幼儿时期,在抚育婴幼儿时期,无暇顾及收养子女.三十周岁以前发生收养行为的,一般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夫妇.笔者认为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生育能力,未到法定收养年龄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可以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变事实收养为合法收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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