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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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垄断地位,只是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垄断地位在《反垄断法》中称之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且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斥或者限制竞争,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达能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垄断很难说。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外资》 2007年9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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