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人习惯法成为现在商人法的重要渊源,它的使用提高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差异而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更好地保证了个案的公正裁决。我国立法界对现代商人法规则已逐步接受。但尽管我国仲裁立法中有关现代商人法适用的规定已有不少,却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中对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应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仲裁给予适当监督;在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更多适用比较成熟的现代商人习惯法。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