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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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等毁林案件中,林木数量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犯罪情节轻重和选择法定刑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那么,立木蓄积证明文书应当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是书证还是勘验笔录中的物证检验笔录,抑或是鉴定结论?本文试图对立木蓄积证明文书的种类归属作些讨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森林公安》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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