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吴国前期民屯——兼论魏吴民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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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国前期民屯实行冠以地名的都尉和州郡县四级体制,都尉屯田听命于孙权,州郡县司屯曹分别主持州郡县屯田,和地方行政合而为一,各级民屯收入由县级政府徵收。民屯劳动者的称谓很多,不下三十来种,由山越和蛮夷等少数民族人民、官府依附民、宫奴婢、诸吏及其伙处父兄子弟、罪犯、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农民等组成。屯的规模有大有小,有的和居民点混杂一起,也有不设屯的可能,其共有特点是耕种限田,缴纳定额租,亩徵限米二斛,剥削率超过三分之二。故民屯者只有再租佃国有土地,承受近50%的剥削才能维持生计。这些显然是与魏国民屯最大的区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文史论丛》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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