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从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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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泉州民办学校招生案件是个教育变革时代的典型案例,从宪法上解答这个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从宪法的受教育条款的逻辑结构可以分析出办学自主权的存在,并证明把考试作为招生方式是民办学校的权利;另一方面,分析受教育条款中的义务教育性质,可以得出民办学校的招生方式不属于政府监管的范围,民办学校没有义务免试招生。这个案件使人们直接认识了办学自主权的内容、范围及其界限,从而更深入认识了宪法受教育条款特殊的三方主体的逻辑结构,社会权和自由权兼具的两个层次的价值结构,以及三方主体各自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界限,生动地阐释了宪法第46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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