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审的缺失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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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真正的法律审并不存在,上诉审的主要功能(统一法律适用)无法实现.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三审终审制,并建立宪法性上诉制度作为其补充.其中,第二审的审查范围应以上诉、抗诉的范围为限,被告人可以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上诉,控诉方仅能对一审法律适用提出抗诉,而第三审是专门的法律审,采用选择性上诉.不过,在现阶段上述制度构建还面临很多障碍和困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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