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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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国内外湿地定义的分析,结合黑龙江省湿地的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湿地的法律定义。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应当与《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适应;要包括天然湿地和人工建造的部分湿地;应当将湿地的认证从定义中删除,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管理一章中加以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湿地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湿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包括常年或季节性存在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湿地科学》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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