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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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也是公司的终极所有权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享有重大决策权,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下股东要有效实现决策权必须先实现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要通过调查权的实现为前提,而通过选任调查人的方式是实现调查权的有效途径。公司治理和立法先进的国家明确规定股东调查权的制度设计方式和行使该权利所要具备的相应客观条件;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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