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责任平衡问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采用的是单位犯罪在前,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后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对于单位的处罚又与我国的立法模式不相适应,由此引起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对此,应该对我国的单位犯罪进行修改,如将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一样,将单位犯罪的规定普遍化,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与单位犯罪的构罪数额相同等。
作者 罗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