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相邻不动产关系:比较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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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普通法中,对于邻地利用的私法关系统称“不动产地役”,即为着某一片土地的利益而赋予另一片土地一定的负担,无论那片土地的主人如何更换,土地的义务是不能取消的。也就是说这个义务所相对的权利属于可以对世的财产权利(Realright)。在这个关系中受益的不动产叫做“需役地”(dominantland),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08年6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