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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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通财会》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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